有会计总是将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搞混,我们给大家做了一个对比图,供大家参考:
项目 | 加计抵减政策 | 加计扣除政策 |
适用范围 |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 加计抵减15%政策,仅适用于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 |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 |
加计标的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 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当期领用农产品的金额 |
抵减/扣除标的 | 应纳税额 | 进项税额 |
加计比例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15%) | 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当期领用农产品金额的1% |
适用期间 | 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① | 未规定期限 |
其他 |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无 |
注①:2022年7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加计抵减适用期间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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