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2.根据以上疑点,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3.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2)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3)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假如:我们企业如果取得的发票存在上述疑点或问题,应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人突变开票方名称、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的,更应重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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