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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混业经营如何征税? 江阴代办公司江阴进出口分享
作者:江阴得瑞会计代理公司 时间:2015-03-07 点击率:930

        今天江阴代办公司江阴进出口的小编将为大家分享的是有关于《营改增后混业经营如何征税?》方面的知识。下面就跟江阴得瑞会计代理公司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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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混业经营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以上就是今天江阴得瑞会计代理公司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江阴代办公司、江阴进出口的小知识。我们是由具有二十多年实践经验的资深会计师发起,并经江阴市财政局批准设立的专业代理记帐公司。公司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会计业务咨询、税务咨询、代理注册公司和代理记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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