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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必须通过红票处理?江阴注册公司江阴委托报关退税分享
作者:江阴得瑞会计代理 时间:2015-12-09 点击率:931

今天江阴代办公司江阴委托报关退税的小编将为大家分享的是有关于“进项税额转出”方面的知识。下面就跟江阴得瑞会计代理公司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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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货方从供货方购入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记应付账款,由于种种理由,购货方拒付供货方部分货款,双方同意,购货方转入营业外收入。根据国税函[1999]598号规定,应按销售折让的发票开具办法处理。但是购货方没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是否需要做进冲减项税额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规定:自199711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行为的,应按规定通过红票处理,未按规定取得红票的,购买方可按规定计算并转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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