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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产品、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江阴注册公司江阴委托报关退税分享
作者:江阴得瑞会计代理 时间:2016-03-04 点击率:1156

  今天江阴代办公司江阴委托报关退税的小编将为大家分享的是有关于“开具发票”方面的知识。下面就跟江阴得瑞会计代理公司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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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单位一些产品和技术服务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范围,但有些单位要求我们单位必须给他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我单位还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权的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服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就是今天江阴得瑞会计代理公司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江阴代办执照江阴进出口的小知识。我们是由具有二十多年实践经验的资深会计师发起,是最早进入该行业的代理机构之一。公司专业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代理注册公司、委托报关退税和代理记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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