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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未抵扣的专用发票能否在以后月份申报抵扣江阴注册公司江阴委托报关退税分享
作者:江阴得瑞会计代理 时间:2016-06-03 点击率:1096

今天江阴代办公司江阴委托报关退税的小编将为大家分享的是有关于“专用发票抵扣”方面的知识。下面就跟江阴得瑞会计代理公司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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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已认证,当月因财务失误,未申报抵扣,以后月份能申报抵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上述客观原因导致未及时抵扣的情形外,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必须申报抵扣,否则以后月份不允许抵扣。

以上就是今天江阴得瑞会计代理公司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专用发票抵扣的小知识。我们是由具有二十多年实践经验的资深会计师发起,是最早进入该行业的代理机构之一。公司专业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代理注册公司、委托报关退税和代理记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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