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江阴市得瑞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财税学院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财税学院
【新政】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如何差额缴纳增值税?
作者: 时间:2016-12-02 点击率:78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
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4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在实际执行中,部分纳税人由于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但可以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为此,本公告明确了如下事项: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应当按公告所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以上就是今天江阴得瑞会计代理公司为大家带来的小知识。我们是由具有二十多年实践经验的资深会计师发起,是最早进入该行业的代理机构之一。公司专业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代理注册公司、委托报关退税和代理记账等服务。

QQ1047539445

手机:13656155303

电话/传真:0510-86023199

联系人:谈会计

官网网址:http://www.kuaiji88.com/content/?202.html

总部地址:江阴市通渡北路299号智富大厦21楼(黄田港桥西堍)

微信服务号

服务热线

136 5615 5303
周一至周日全天咨询,全年无休
点击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