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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的名义》看个人持股的那些税事儿
作者: 时间:2017-04-24 点击率:704

从《人民的名义》看个人持股的那些税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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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江阴代办营业执照公司的小编将为大家分享的是个人持股的那些税事,下面就跟江阴得瑞会计代理公司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看过《人民的名义》的观众都知道,剧中大风厂的股权纠纷是剧情发展的主线。而这个故事的原型竟然来自作者周梅森自己。据周梅森介绍称,他隐名持有徐州当地一家银行的股权,“被代持的民企朋友违规抵押了,他资金链断裂,银行要收股权”,“手持股权证自以为高枕无忧的我,就此卷进了两年多的股权官司。”下面咱就借这件事来谈谈个人持股的那些税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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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股一般有三种形式,分别是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和代持股。

一  个人直接持股

1、个人所得税:

  (1)持有阶段: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后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特定情形(上市公司股票及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转让环节: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第67号),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特定情形(上市公司股票及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个人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征增值税。但对于以固定分红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  个人间接持股

个人间接持股指个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相关公司的股权。根据持股平台的性质又分通过法人企业持股和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一)通过法人企业持股:

    1、个人所得税:
  (1)持有阶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持股平台公司从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个人再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环节:持股平台公司转让股票或股权时,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持股平台公司向个人股东分红时,个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从持股平台公司收回投资时,按减资处理。
  2、增值税:
  持股平台公司取得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分红不征增值税,但对固定分红形式分回股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持股平台公司买卖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持股平台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个人从持股平台公司收回投资时,按减资或撤资处理,不征增值税。
(二)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1、个人所得税:
  (1)持有阶段: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2)转让环节: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因此,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个人合伙人按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合伙企业取得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分红不征增值税,但对固定分红形式分回股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合伙企业买卖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合伙企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由合伙企业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个人从合伙企业收回投资时,按减资或撤资处理,不征增值税。

三  代持股(也称隐名持股、委托持股、假名出资)

1、代持股的合法性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代持股权是合法并受法律保护的。
2、代持股的涉税争议。《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但该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现象未予明确。
  税收征管中,不同于公司法所适用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般税务部门会从便于征管的角度要求名义持股人履行纳税义务,即要求股权代持人在股权持有阶段和转让环节根据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根据代持人不同的身份性质参照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实际持有人与代持人解除代持关系时,按股权转让处理。即对于代持股,实务中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

四  印花税

   对于个人股权交易中的印花税,依据个人所持股权的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对个人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在转让环节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的适用税率由立据双方贴花。

  而对于对在沪深两市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按照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以上就是今天江阴得瑞会计代理公司为大家带来的个人持股的那些税事我们是由具有二十多年实践经验的资深会计师发起,是最早进入该行业的代理机构之一。公司专业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代理注册公司、委托报关退税和代理记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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