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江阴市得瑞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代办一般纳税人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代办一般纳税人认定>记账报税
江阴公司注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作者: 时间:2014-12-01 点击率:1870

1、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4)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微信服务号

服务热线

136 5615 5303
周一至周日全天咨询,全年无休
点击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