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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取我司违约金是否需要开票?
作者: 时间:2022-03-03 点击率: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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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取我司违约金是否需要开票?


公司因为业务扩张需要搬更大的办公室,年前提前退租,押金作为退租的违约金直接赔付给物业,但是物业不同意开发票,这合理吗?


解答:

根据描述,您们属于租赁业务已经实际发生后,因为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您们支付的违约金构成了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法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和支付给个人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除外。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物业在收取违约金时有义务开具发票。

如果对方拒不开具发票,可以实名向主管税务局进行举报;如果依然得不到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追偿对方因为拒不开具发票给您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少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多交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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