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收款我们开了专票,需要结转成本吗?如果不结转岂不是利润就很高吗?那就要交企业所得税,交多了到时候再退税吗?
解答:
这个问题其实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的差异问题。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着不同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不等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就一定发生。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企业在预收款的时候就开具了专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因此,企业只是预收货款,但是商品尚未发出的,是不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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