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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报废包装物如何进行增值 税处理?江阴注册公司江阴委托报关退税分享
作者:江阴得瑞会计代理 时间:2015-12-25 点击率:969

今天江阴代办公司江阴委托报关退税的小编将为大家分享的是有关于“处置报废包装物”方面的知识。下面就跟江阴得瑞会计代理公司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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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处理一批白酒包装材料(箱子、 盒子等),因为年久已不能用报废,现开出增 值税发票,原值200多万元,现只能卖15 元。我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要计提销项税 吗?我们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 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 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 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 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 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 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 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 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低价处置包装材 料,不属于进项税转出的情形,取得的处置收 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 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 形,贵公司应准备相关证明资料,证明处置收 入的公允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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